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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小知识(四)

2021/10/27 9:38:26   来稿部门:三亚理工职业学院


1.什么是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何时公布的?自何时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是何时公布的?自何时起施行?

  2014年2月12日省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省语言文字工作进入了依法管理的发展时期。

4.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是从哪一年开始实施的?定在每年的什么时候? 

  1997年下半年,国务院第134次总理办公会议批准,自1998年起,每年九月的第三周在全国开展“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2014年9月15日至9月21日,是全国第十七届推广普通话宣传周。

5.什么是普通话?

  普通话是全国通用的语言。普通话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是全国通用的语言。

6.什么是规范汉字和不规范汉字?

  规范汉字是指符合国家颁布的规范标准的汉字。规范汉字对于现代汉语来说,包括经过整理简化的字和未整理简化的字两部分。经过整理简化的字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以字表等形式正式颁布的现代规范汉字。未整理简化的字是指历史流传下来的,沿用至今,未经过整理简化或不需要整理简化的传承字,如人、山、川、日、水、火等字。

  所谓不规范的汉字是指书写已经淘汰的异体字,已经简化的繁体字,已经废止的“二简字”和错字、别字。

7.推广通用语言文字有什么重要意义?

  语言文字是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交际工具和信息载体,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规范化程度是衡量国家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而且多民族、多语言、多方言,经济基础和文化教育基础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必须使用全国通用的规范化的语言文字,才能在保证交际顺利,信息、政令畅通的基础上,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对于普及文化教育,发展科学技术,提高经济、社会的信息化水平,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增进各地区各民族间的交流与沟通,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均具有重要意义。

8.推广普通话是否要人为地消灭方言?

  推广普通话并不是要人为地消灭方言,主要是为了消除方言隔阂,以利社会交际。推广普通话是要求会说方言的公民,还要会说普通话。而且也并不要求公民在所有场合都讲普通话,只是在一些正式场合,如学校、机关、服务场所等讲普通话。从语言发展来讲,普通话和方言也处于不断丰富、融合的过程中,方言在语音、词汇等方面逐渐向普通话靠拢,普通话也不断从方言中吸纳词汇,以丰富自己。在推广普通话的同时,方言还将在一定领域和特定地区长期存在。

9.目前社会用字不规范的现象有哪些?危害是什么?

  目前社会用字不规范的现象有如下四种表现:写错别字、使用不规范的简化字、使用已被淘汰的异体字、滥用繁体字。这些现象的存在,给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教育的普及、文化的繁荣造成很大的损失和障碍。尤其是进入信息化时代后,计算机对汉字识别,要求汉字必须规范。             

10.语言文字规范化的重点在哪些领域? 

  国家推广普通话的重点在学校和社会有关部门。当普通话成为学校教学语言、成为机关工作语言、成为宣传语言、成为社会交际语言时,便是基本普及了普通话。

  国家推行规范汉字的重点是:学校教育教学用字,机关公务用字,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媒体用字,公共场所的标牌、宣传标语、广告等用字。

11.以规范汉字为公务用字指的是什么?

  以规范汉字为公务用字,是指国家机关的所有公文、印章、标牌、标示牌、指示牌以及公务用名片等,均应依法使用规范汉字。

12.哪几种情形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一)文物古迹;(二)姓氏中的异体字;(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13.如何确定个人的普通话等级?

  个人的普通话水平等级,是通过普通话水平测试得以确认的。普通话水平测试是判定应试人掌握普通话的规范程度和运用普通话能力的口语考试。

14.普通话水平等级标准有哪些规定?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于1997年12月5日发布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试行)》, 将普通话水平划分为三个级别,每个级别内再划分两个等次。语音、词汇、语法总失分率不超过3%的为一级甲等,不超过8%的为一级乙等,不超过13%的为二级甲等,不超过20%的为二级乙等,不超过30%的为三级甲等,不超过40%的为三级乙等。

  一级是标准的普通话,二级是比较标准的普通话,三级是一般水平的普通话,能够交流,偶有听不懂的情形。

15.国家对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人员的普通话水平等级有什么要求? 

  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和配音专业人员以及相关专业的院校毕业生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话教师和语音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国家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面向公众服务的从业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以上水平,其中解说员、播音员、话务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       

16.《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所称的“公共服务行业”主要是指哪些行业?

  主要是指:商业、邮电、文化、铁路、交通、民航、旅游、银行、保险、证券、医院、电信等行业。公共服务行业的职工在工作中应当以规范汉字为服务用字,提倡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贯彻执行。

17.公共服务行业应在哪些范围内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公共服务行业的公文、公章、名称牌、票据、报表、标牌、指示牌、说明书、电子屏幕、广告、宣传材料、公共场所设施的标志牌以及企事业组织名称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需要加注汉语拼音的,应书写在规范汉字的下方,汉语拼音的拼写要符合《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的规定。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所称公共设施包括哪些?

  公共设施包括:山、川、河流等地名标志,行政区划名称标志,居民地名称及路名、街名、站名、建筑物名称标志,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标志和企业事业单位名称。

19.国家现行法律有哪些对语言文字使用的内容有规定?

  在《商标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对商标广告,商品名称,店堂告示,广播电影电视,出版物,计算机网络的用语用词的内容问题都做了比较详尽具体的规定。

20.《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哪些方面进行管理?

  主要是对语言文字使用中的政府行为和大众传媒、公共场合的用语用字,即对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行业以及公共设施、信息技术产品、招牌、广告、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和在境内销售的商品包装、说明等方面进行管理。

21.当前学校普及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一是继续坚持普通话的法定地位,贯彻“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的工作方针,加大行政力度,争取在二十一世纪初的3~5年内,使普通话基本成为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语言和城镇学校的校园语言,教师和学生基本达到规定的普通话等级。

  二是继续坚持规范汉字的法定地位和汉字简化的方向,不断提高教育教学用字的规范化水平,各级各类学校的教材用字、教学用字、环境用字要符合国家颁布的规范标准和要求,用字不规范的软件产品不能进入教学领域,对学生加强写好规范字的训练。

  三是继续坚持《汉语拼音方案》的法定地位,小学要加强并改进汉语拼音教学,扩大汉语拼音使用范围,使学生从小熟练掌握汉语拼音。

  四是努力发挥语文教学主渠道的作用,提高学生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义务教育阶段要完成学生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的任务,非义务教育阶段要继续巩固提高,各级各类学校都要注重提高教师和学生的语言文字素质。

22.《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广播影视用语用字有何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成为全社会推广、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榜样。广播影视应使用合乎普通话语音、词汇、语法规范的普通话。应当避免读音差错,普通话异读词的读音以1985年颁布的《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为准,不能在普通话播音中夹杂使用方言和外语。电影、电视剧中扮演领袖的演员在剧中一般也要讲普通话。如因剧情需要,使用某些方言,也不宜过多。使用方言的电影和电视剧的数量要有所控制。广播影视中的外来词应当按照普通话的音译读,外国的人名、地名也应按普通话的音译读。

  影视屏幕的印刷体厂名、台名、制作单位名称和栏目名称、片名、字幕、演职员表、广告等要使用规范汉字,不能使用已经简化了的繁体字、被淘汰了的异体字和不规范的简化字。应当消灭错别字。简化字以1986年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准。需要加注汉语拼音的,应书写在规范汉字的下方,使用汉语拼音要拼写正确,要分词连写,汉语拼音的拼写要符合《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的规定。

23.国家对广告用语用字主要有哪些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1月15日下发的《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用语应当清晰、准确,用字应当规范、标准,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内容;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广告中如需使用汉语拼音时,应当正确、规范,并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广告中数字、标点符号的用法和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广告中成语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引起误导,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广告中出现的注册商标定型字、文物古迹中原有的文字以及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企业字号用字等,应当与原形一致,不得引起误导;广告中因创意等需要使用的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古体字,应当易于辨认,不得引起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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