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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理工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条例

2017/10/25 17:04:19   来稿部门:团委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校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客观、公正、及时地处理学生的申诉,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三亚理工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涉及在我校全日制专科生的申诉事宜,适用于本条例。

第三条  学生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处理申诉案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部门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该机构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共同组成。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学生工作处办公室,是学生申诉的受理部门,负责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受理学生申诉,应先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及时提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处分决定或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二)法律、法规、条例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八条  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或超过条例期限提出申诉,受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部门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不予受理。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全。过期未补全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一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诉的部门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进行查询和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件的处理应通知申诉人及原处理单位代表到会说明情况,可以公开方式进行。但若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议决事项,应由出席委员2/3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如与申诉事务直接有关联的,应自行回避或提议回避。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分决定。

(二)原处分决定所列事实不存在的,撤销原处分决定或者建议原处理部门撤销原处分决定。
     (三)原处分决定所列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者违反规定程序的,建议原处理部门重新审理。

(四)原处分决定适用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直接变更原处分决定或者建议原处理部门予以变更。

对于由学校校务会做出的处分决定,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提出建议,由学校校务会研究决定。

受理申诉的部门直接做出的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六条  受理申诉的部门做出复查决定后,要制作学生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等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部门的名称以及做出纪律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
     (五)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
     (六)做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七条  复查决定书须及时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学生本人拒绝签收复查决定书或无法送达的,在学校公告栏公布处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

复查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受理申诉的部门要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原处理部门。原处理部门应当将复查决定书存入学生的个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十九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在未作出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部门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海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从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海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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