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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理工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

2017/10/25 16:52:15   来稿部门:团委


第一条 为落实“走进校园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走向社会”的育人理念,促进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正常有序地开展,培养学生自强、自立的精神,造就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的以自强自立为目的,多层次、全方位、有组织的有偿社会实践活动,是培养实用型、应用型、社会化人才的有效途径。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不仅有利于学生德、智、体等诸多方面的全面发展,而且可以使学生通过劳动取得相应报酬,是对广大学生,特别是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资助办法,使他们能顺利地完成在校的学业。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以“了解社会、服务社会,提升自我,实践成才”为指导思想,以“立足校园,辐射社会”为宗旨,正确引导学生处理好学习与勤工助学的主辅关系,不能因为勤工助学而荒废了学业。

 

第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用工单位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各项义务,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对不服从管理、违反规定者,学院将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并视其情节、性质等,按违反校规校纪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不得假借勤工助学名义参加任何形式的传销活动和非法组织活动;不得从事对人体有伤害和危险的劳动;不得利用上课时间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参加有损身心健康、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毁学校声誉、有碍社会功德的活动。应倡导学生参加有意义的劳务劳动,增加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技术含量。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技、智力、文化等专业性服务;

(二)参加院内实验室、教室、学生公寓、食堂、图书馆、公共区域等劳动性活动;

(三)经学院许可可从事旅游业服务、产品推销、公共策划与制作、资料翻译、咨询、家教、大型活动的礼仪服务等项目;

(四)行政助理类勤工助学岗位学生仅负责协助老师从事日常事务处理,如:会议室布置、发放材料等;

(五)助管类岗位学生每人每月工作时长不得低于80小时,劳动类岗位(实训室岗位、绿化保洁岗位、维修岗位、物流岗位)学生每人每月工作时长不得低于60小时。

 

第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工作要求:

(一)服装整齐得体,注重个人仪容仪表;

(二)助管类岗位不得从事办公室卫生打扫等服务类事务、不得从事钥匙管理工作;

(三)在办公室没有老师的情况下不得单独留在办公室内;

(四)不允许学生擅自动用办公室内的电脑、文件、材料、办公用品等。

 

第八条 学院优先安排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及家庭经济困难和有岗位特长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要求学生自觉把社会实践活动纳入个人成长计划。

 

第九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应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学生工作处是勤工助学活动管理的职能部门。

(一)负责全校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二)负责为学生开辟学校及社会的勤工助学岗位;

(三)负责拟定和执行勤工助学活动的工作计划及勤工助学活动的规章制度;

(四)负责勤工助学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

(五)负责对各勤工助学岗位的监督工作。

 

第十 各用工部门是勤工助学活动的执行部门。

(一)负责勤工助学活动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学生上岗前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三)负责调节学生和用工单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四)依法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十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一)学院各部门可根据实际需求向学生工作处申请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填写《三亚理工职业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审批表》,由学生工作处审核,报校主管领导批准;

(二)除实习外的有偿劳动需用工单位或个人(包括家教对象家长)须填写《三亚理工职业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审批表》,由学生工作处审核,报院主管领导批准。经批准后需将用工协议、安全责任书交由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 勤工助学招聘条件和办法

(一)在校全日制专科生可申请勤工助学岗位,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勤工助学岗位。凡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思想品德良好;

2.基础性素质测评成绩中等以上(含中等);

3.身心健康,能胜任工作;

4.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有保证。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同学不得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岗位:

1.受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尚未撤销者;

2.一学期不及格门数达二门以上(含二门)或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门数达到五门以上(含五门)。

(三)申请校内勤工助学的学生,须本人填写《三亚理工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由学生工作处和用工部门采取共同招聘的办法确定;

(四)申请校外勤工助学的学生,由学生工作处和用工单位采取共同招聘的办法确定,并与学生签订协议。


第十 勤工助学考核办法

学生工作处对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和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考核:

(一)对勤工助学岗位的考核:学生工作处对各部门或校外单位(或个人)勤工助学的岗位进行检查和考核,对于考核未通过的部门或校外单位(或个人),学生工作处有权撤销此岗位;

(二)对勤工助学岗位学生的考核: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接受学生工作处的考核,用工单位须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表现做好记实工作,报学生工作处考核,通过者可按岗位要求继续留在该单位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如发现有不合格的学生,学生工作处立即同有关单位对其进行思想教育,经教育不改者予以解聘,直至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扣发或不发劳动报酬;

(三)各部门每天需登记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出勤情况及工作时长等相关情况,以备学生工作处定期检查。如发现与学生工作处抽查结果不符,学生工作处有权撤销此岗位。涉及到该岗位工作学生将被登记在诚信档案中,不得再申请其他勤工助学岗位。也将作为奖助学金评选的参考条件之一。


第十 勤工助学工资上报及发放办法

(一)已确定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正式用工后需填写《三亚理工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经用工单位和学生工作处的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方可认定为勤工助学人员,在学生工作处备案后,发放勤工助学工资;

(二)用工部门每月要如实上报勤工助学人员的考核情况,按月填写《三亚理工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工资发放表》、《三亚理工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考核统计汇总表》(需将学生联系电话填写在备注栏内)、《三亚理工职业学院勤工助学考勤表》、《三亚理工职业学院X月份工资报盘》,并在每月5日前(逢休息日顺延)将电子版和纸质版上交学生工作处备案;5日-8日上交的部门则本月工资正常发放,扣减下月勤工助学岗位人数;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学生工作处相关人员说明并在每月10日前(逢休息日顺延)上交,逾期不交视作该部门当月未产生勤工助学费用且不再补发,相应后果由该部门自负;

(三)勤工助学人员领取薪酬的账号为以该生名字开户的中国农业银行迎宾路支行账号,如发生账号变更情况,勤工助学人员需提出账号变更说明经由用工部门签章后上交学生工作处备案(原则上账号变更说明需在当月5号前上交,当月5号后出现账号变更情况需在当月10号前上交)

(四)勤工助学岗位工资标准:考核标准在该月为满勤的情况下生效。基本工资400元/月,考核合格发放基本工资;考核良好450/月,考核优秀500元/月

(五)勤工助学岗位负责人需在确认上报工资材料纸质版与电子版一致、学生个人信息确认无误情况下上报。如因学生本人原因或负责人上报错误导致当月工作无法正常发放,一律不予补发;

(六)对于学生的劳动报酬,不得克扣和拖欠。


第十 勤工助学岗位离岗办法

(一)勤工助学上岗人员如要离岗,需提前7天提出离职书面申请,经用工部门批准后方可离岗;

(二)用工部门将离职人员信息汇总,如实填写《三亚理工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离职人员申请表》,经部门领导签字盖章后每月随同勤工助学考勤表上交学生工作处备案(当月没有离职人员可不交表);

(三)连续两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勤工助学上岗人员,视为自动离职。用工部门依据离职人员人数对缺岗的岗位进行人员补充。


第十 校内所有聘用学生从事勤工助学工作的部门,均要设立专门的勤工助学岗位负责人。其任务是制定本部门勤工助学工作计划;每月报送学生勤工助学记实材料,并向学生工作处反映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表现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 其他事项

除临时用工岗位外,其他参加各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除做好本职工作外需参加每周一次的集体义务劳动(劳动时间暂定为每周五下午)。当月工作强度大,可适当免除其集体义务劳动;如当月工作量未达到基本工作量标准,则需参加补充劳动。


第十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三亚理学字〔2014〕1号文《三亚理工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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